為全面落實血液制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血液制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全面提升血液制品生產、檢驗環節信息化水平,國家藥監局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血液制品附錄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1月5日前將有關意見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jianguansanchu@nmpa.gov.cn,郵件標題請注明“血液制品附錄有關意見反饋”。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3年12月22日
1.《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血液制品附錄(修訂稿 征求意見稿)>>>商務洽談,點此處,在線咨詢
第一章 范 圍
第一條 本附錄所稱血液制品,特指人血漿蛋白類制品。本附錄適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產管理、質量控制、貯存、發放、運輸和處理。
第二條 本附錄中的血液制品生產包括從原料血漿接收、入庫貯存、復檢、血漿組分分離、血液制品制備、檢定到成品入庫的全過程。
第三條 生產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漿的采集、檢驗、貯存和運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血液制品生產用人血漿”的規定和《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 血液制品的管理還應當符合本規范及其他適用附錄和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章 原 則
第五條 原料血漿可能含有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病原體,為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必須確保原料血漿的質量和來源的合法性,必須對生產過程進行嚴格控制,特別是病毒的去除和/或滅活工序,必須對原輔料及產品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
第三章 人 員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血液制品專業知識,并經過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
第七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如微生物學、生物學、免疫學、生物化學等)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至少具有5年從事血液制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具有3年從事血液制品生產的實踐經驗。
第八條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如微生物學、生物學、免疫學、生物化學等)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至少具有5年從事血液制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具有3年從事血液制品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的實踐經驗。
第九條 從事血液制品生產、質量保證、質量控制及其他相關人員(包括清潔、維修人員)應當經過生物安全防護的培訓,尤其是經過預防經血液傳播疾病方面的知識培訓。
第十條 境內從事血液制品生產、質量保證、質量控制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接種預防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疫苗。
第四章 廠房與設備
第十一條 血液制品的生產廠房應當為獨立建筑物,不得與其它藥品共用,并使用專用的生產設施和設備。
第十二條 原料血漿、血液制品檢驗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并具備與企業生產和質量要求相適應的檢驗能力。企業應定期開展實驗室能力評估,確保實驗結果準確、可靠和檢驗過程信息記錄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三條 原料血漿和生產用合并血漿檢驗實驗室應當獨立設置,使用專用檢驗設備,并應當有原位滅活或消毒的設備。如有空調系統,應當獨立設置。
第十四條 原料血漿破袋、合并、分離、提取、分裝前的巴氏滅活等工序至少在D級潔凈區內進行。
第十五條 血漿融漿區域、組分分離區域以及病毒滅活后生產區域應當彼此分開,生產設備應當專用,各區域應當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十六條 血液制品生產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病毒去除和/或滅活前、后制品的交叉污染。病毒去除和/或滅活后的制品應當使用隔離的專用生產區域與設備,并使用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五章 原料血漿
第十七條 企業對每批接收的原料血漿,應當檢查以下各項內容:
(一)原料血漿采集單位與法定部門批準的單采血漿站一致;
(二)運輸過程中的溫度監控記錄完整,溫度符合要求,運輸過程中出現的溫度偏差,按照偏差處理規程進行處理,并有相關記錄;
(三)血漿袋的包裝完整無破損;
(四)血漿袋上的標簽內容完整,至少含有獻血漿者姓名(或識別號)、卡號、血型、血漿編號、采血漿日期、血漿重量及單采血漿站名稱等信息;
(五)血漿的檢測符合要求,并附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 原料血漿接收后,企業應當對每一人份血漿進行復檢,并有復檢記錄。原料血漿的質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相關要求。企業對復檢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料血漿應當按照規定銷毀,不得用于投料生產,銷毀情況應寫入年度質量回顧分析報告中。用于檢測的血漿樣本及血漿樣本留樣不得用于生產。
企業應當對所有投料生產用原料血漿留樣,至血漿投料生產所有產品有效期屆滿后1年。原料血漿留樣量應當滿足規定病毒的核酸、病毒標志物檢測及復測等的用量要求,原料血漿留樣使用的容器應當滿足留樣期間樣品保存、信息標識等的需要。
第十九條 原料血漿檢疫期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投產使用前,企業應當對每批放行的原料血漿進行質量評價,內容應當包括:
(一)原料血漿采集單位與法定部門批準的單采血漿站一致;
(二)貯存過程中的溫度監控記錄完整,溫度符合要求,貯存過程中出現的溫度偏差,按照偏差處理規程進行處理,并有相關記錄;
(三)采用經批準的體外診斷試劑對每袋血漿進行復檢并符合要求;
(四)已達到檢疫期管理的要求;
(五)血漿袋破損或復檢不合格的血漿已剔除并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原料血漿的追溯系統,確保每份血漿可追溯至獻血漿者,并可向前追溯到獻血漿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漿之前至少60天內所采集的血漿。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與單采血漿站建立信息交換系統,出現下列情況應當及時交換信息:
(一)發現獻血漿者不符合相關的健康標準;
(二)以前病原體標記為陰性的獻血漿者,在隨后采集到的原料血漿中發現任何一種病原體標記為陽性;
(三)原料血漿復檢結果不符合要求;
(四)發現未按規程要求對原料血漿進行病原體檢測;
(五)獻血漿者患有可經由血漿傳播病原體(如HAV、HBV、HCV和其他血源性傳播肝炎病毒、HIV及目前所知的其它病原體)的疾病以及克-雅病或變異型新克-雅病(CJD或vCJD)。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制定規程,明確規定出現第二十二條中的任何一種情況的應對措施。應當根據涉及的病原體、投料量、檢疫期、制品特性和生產工藝,對使用相關原料血漿生產的血液制品的質量風險進行再評估,并重新審核批記錄。必要時應當召回已發放的成品。
第二十四條 發現已投料血漿中混有感染HIV、HBV、HCV血漿的,應當立即停止全部產品的生產,封存用相應投料血漿所生產的組分、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及成品,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企業應及時啟動原因調查,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風險控制措施關閉且調查結束后,用相應投料血漿所生產的組分、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及成品應均予銷毀。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單采血漿站的質量審核,督促單采血漿站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原料血漿采集、供應的相關規定,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實記錄原料血漿采集、貯存、運輸及檢驗數據。企業應當定期對單采血漿站進行現場質量審核,至少每半年一次,并有質量審核書面報告。
第六章 生產和質量控制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對原料血漿、血漿蛋白組分、中間產品、成品的貯存、運輸溫度及條件進行驗證。應當對貯存、運輸溫度及條件進行監控,并有記錄。
第二十七條 用于血漿中特定病原體(HIV、HBV、HCV及梅毒螺旋體)標記檢查的體外診斷試劑,應當獲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體外診斷試劑驗收入庫、貯存、發放和使用等應當與原輔料管理相同。
第二十八條 單份血漿按照生產規模混合后進行血液制品各組分的提取前,企業應當根據產品工藝特點逐一對所有合并容器中的合并血漿(或者分離冷沉淀后的合并血漿)留取有代表性樣品,并將樣品保存至血漿投料生產所有產品有效期屆滿后1年。合并血漿留樣量應當滿足規定病毒的核酸、病毒標志物檢測及復測等的用量要求。合并血漿留樣使用的容器應當滿足留樣期間樣品保存、信息標識等的需要。企業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對合并血漿進行取樣、檢驗,并均符合要求。合并血漿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繼續用于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銷毀,銷毀情況應寫入年度質量回顧分析報告中。用于檢測的合并血漿樣本及合并血漿樣本留樣不得用于生產。
第二十九條 原料血漿解凍、破袋、化漿的操作人員應當穿戴適當的防護服、面罩和手套。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制定操作規程,定期對破袋、融漿的生產過程進行環境監測,并逐一對所有合并容器中的合并血漿進行微生物限度檢查,盡可能降低操作過程中的微生物污染。
第三十一條 已經過病毒去除和/或滅活處理的產品與尚未處理的產品應當有明顯區分和標識,并應當采用適當的方法避免不同產品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三十二條 不得用生產設施和設備進行病毒去除或滅活方法的驗證。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對成品開展有關病毒污染和安全風險評估。經評估無法有效排除風險的,企業應當對成品開展有關病毒標志物檢測,以確保質量安全。
第三十四條 企業對血液制品的放行應當符合《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實記錄生產、檢驗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數據,確保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并基于質量風險評估情況對關鍵生產、檢驗環節采取必要的可視化監控措施。對于人工操作(包括人工操作、觀察及記錄等)步驟,應當將該過程形成的數據及時錄入相關信息化系統或轉化為電子數據,確保相關數據的真實、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章 不合格原料血漿、中間產品、成品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和有效地處理不合格原料血漿、中間產品、成品的操作規程,處理應當有記錄。
2.《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血液制品附錄修訂說明
為切實落實血液制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推進血液制品生產、檢驗環節信息化管理,確保血液制品質量安全,國家藥監局組織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血液制品附錄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修訂內容主要是增加對血液制品生產、檢驗環節信息化和可視化的相關要求。
二、修訂內容包括:
(一)第二十五條增加了要求血液制品生產企業督促漿站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實記錄原料血漿采集、貯存、運輸及檢驗數據的規定。
(二)參照生物制品附錄中疫苗生產及檢驗信息化記錄的要求,新增第三十五條。同時還新增了基于風險對關鍵生產、檢驗環節采取必要的可視化監控措施的要求,原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
三、本次修訂工作,組建了由國家藥品檢查尖兵“百人計劃”的專家組成的血液制品附錄修訂小組,經認真討論研究并匯總專家組意見建議,形成了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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